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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乐清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12-30

施行日期:1999-12-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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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乐清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乐清证券交易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乐清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乐清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建规事实

(一)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乐清营业部自1998年至1999年6月,先后为5位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累计发生额为1789.78万元,单笔最大融资额为90.75元。

(二)营业部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经查,乐清营业部工作人员高峻、徐新伟借用客户的股东帐户,并通过乐清国贸公司担保,借款80万元用于买卖股票,共计亏损38.5万元。

二、处罚决定

乐清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高峻、徐新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乐清营业部处以警告并罚款9万元;撤销高峻、徐新伟证券从业资格并永久性地拒绝受理其证券从业资格申请。

上述机构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起,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人个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日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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