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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再发工贸公司非法传销舒目网一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6]第8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3-29

施行日期:1996-03-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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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再发工贸公司非法传销舒目网一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山市再发工贸公司非法传销舒目网一案的结案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报告中对中山市再发工贸公司非法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提出的处理意见,并建议将张运生等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再发工贸公司在各地设立分公司非法传销舒目网问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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