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87]教计厅字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发布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地字(1987)1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7-28
施行日期:1987-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87]教计厅字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