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扬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决定授予扬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12-27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2-12-27
施行日期:2002-12-27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授予扬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决定授予扬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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