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复函 河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请示》(豫民民字[1991]第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各级民政部门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婚姻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行使必要的管理权力,以保证婚姻登记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11-02
施行日期:1991-11-02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复函 河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请示》(豫民民字[1991]第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各级民政部门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婚姻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行使必要的管理权力,以保证婚姻登记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