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贵州省审计厅请示被审计单位(法人)对审计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被审计单位(法人)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不服申请审计行政复议是否可以爱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毕节地区审计局对林正毅任期经济责任出具审计意见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林正毅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应予受理。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11-19
施行日期:1998-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审计署关于贵州省审计厅请示被审计单位(法人)对审计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被审计单位(法人)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不服申请审计行政复议是否可以爱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毕节地区审计局对林正毅任期经济责任出具审计意见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林正毅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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