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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02

施行日期:2001-07-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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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执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社发(200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人员范围,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是指从该文件实施(即1996年10月1日)后至企业关闭破产时,发生工伤并符合文件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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