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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社厅发(2006)1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6-02

施行日期:2009-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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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为做好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鼓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部属各单位和各信息直报点报送高质量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并实行政务信息质量记分标准和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报送要求   (一)及时准确。特别是劳动保障工作中所发生的突发事件,要迅速、及时准确报送。   (二)主题突出。报送有新意、有深度、有针对性的重要信息;既要有准确的数字,又要有定性的分析和结论,力戒内容空洞;文字要精炼,篇幅要简短,内容要求精,质量要保证。   (三)实事求是,喜忧兼报。要客观反映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切忌报喜不报忧。   (四)规范报送,严格审核把关。各地报送信息必须符合规范格式(附后)要求,实行一事一报,即一期信息一件事,由厅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部属各单位报送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五)改进信息报送手段。各地报送信息时,非密级信息可以通过电子邮件xinxichu@molss.gov.cn或普通传真010-84222454寄送,密级信息可通过密传010-3860或机要渠道寄送。

二、记分标准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部属各单位报送并被有关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具体记分标准: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反映》采用的信息,标注“情况反映”,每条15分。   (二)《劳动保障部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专报信息”,每条15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工作信息”,每条10分。   (四)《参阅资料》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5分。   (五)凡中央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部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办公厅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5分。

信息报送样式(统一使用A4纸)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专报信息  第 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排序   ×××厅(局)办公室  二○○×年×月×日   -------------------------     标  题     正文部分   -------------------------   报送: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签发人:××× 责任编辑:×××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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