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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11-01

施行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于2004年10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9号令)、《长沙市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8号令)、《长沙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2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71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74号令)。

本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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