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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增资份额认缴的请示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2-14

施行日期:2001-02-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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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增资份额认缴的请示

国务院:
  2001年2月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理事会以97.75%的多数赞成票通过了中国特别增资决议,将中国在基金组织的份额从目前的46.872亿特别提款权增至63.692亿特别提款权,占总份额的比重从2.23%升至3%,与加拿大持平,按单国份额排序由第十一位升至第八位。这一结果符合我行拟定的并已得到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增资目标。
  按照基金组织的规定,理事会通过中国特别增资决议后的30天内,中国政府需向基金组织表示接受并认缴所增份额16.82亿特别提款权(按1特别提款权兑换1.3?1.4美元计算,约合21.9?23.6亿美元)。其中25%即4.205亿特别提款权(约合5.5?5.9亿美元,实际支付额将根据基金组织指定日的汇率折算)以特别提款权或硬通货缴纳,存入基金组织,并可获得利息收入。这笔资金所有权仍归我国,计入我国的国际储备,在我国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提取使用。其余75%即12.615亿特别提款权(约16.4?17.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36?147亿元)以本币认缴,记入基金组织在我行的一号账户。该账户由我国代基金组织管理。在其他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出现严重恶化且我国国际收支状况良好时,基金组织可以要求我国将这笔人民币资金的一部分转换成外汇提供给有关成员国。这部分出资所构成的债权仍为我国国际储备的一部分。接受我国资金的国家将按期向我国偿还该笔资金并支付利息。
  我行建议,增资份额实缴部分所需外汇额度(5.5?5.9亿美元),请财政部在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中考虑解决,所需人民币资金由我行解决。我行将在基金组织理事会通过我增资决议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资金认缴。
  以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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