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股份制商业银行贯彻《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应根据本行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按照两个指引的基本精神,于2002年底前制定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的规划,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二、各行应按照两个指引的有关具体要求(上市银行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抓紧修改章程,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于2003年6月底前报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其中,关于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应于2002年底前报送人民银行。
三、各行聘请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应按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中备案制的要求进行。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报人民银行备案。对未经过任职资格审核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银行应向人民银行补办其任职资格审核手续。
四、各行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和两个指引精神设立各专门委员会。
五、各行要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清理关联方交易,并于2002年底前将关联方交易的明细情况报送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