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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抚州市人民政府第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3

施行日期:2004-07-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经2004年7月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确定:

一、《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予以废止。

二、《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抚府发[2002]18号文件)予以修改。

二○○四年七月三日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04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予以修改。

附件:抚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

令(文)号

说明

1

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号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且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

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抚府发[2002]18号

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已作修改。抚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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