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民四他字第1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4-06-25

施行日期:2004-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4]99号《关于授予江门市等地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莎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广东省江门市、湛江市、惠州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4年6月25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