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4]99号《关于授予江门市等地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莎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广东省江门市、湛江市、惠州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4年6月25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民四他字第1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4-06-25
施行日期:2004-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4]99号《关于授予江门市等地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莎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广东省江门市、湛江市、惠州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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