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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事务所代收自然人凭证IC卡行政管理费使用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27

施行日期:1994-06-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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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事务所代收自然人凭证IC卡行政管理费使用要点 一、内政部为使各户政事务所代收自然人凭证IC卡行政管理费之支用有所依循,特订定本要点。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属乡(镇、市、区)户政事务所(以下简称各户政事务所)因代收自然人凭证IC卡工本费,由该工本费中提拨

一定金额作为代收IC卡之行政管理费。

前项提拨之一定金额,由内政部与厂商于代收合约中明定。

三、各户政事务所依现行权责规定,自行管理行政管理费之收支、运用及核销。必要时,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得派员稽核之。

四、行政管理费之用途如下:

(一)因办理自然人凭证发证作业相关业务之加班、差旅及教育训练费用。

(二)一般行政作业费用。

(三)有关户政事务所提升为民服务品质之事项。

(四)其它办理自然人凭证发证业务相关费用。

五、行政管理费不得作为个人之奖金、津贴等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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