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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证券交易所电子类股价指数选择权契约交易规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2-21

施行日期:1994-02-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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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证券交易所电子类股价指数选择权契约交易规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40100164号函准予核备

第1条 为维护本公司「台湾证券交易所电子类股价指数选择权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之交易秩序,特制定本交易规则,俾保障本契约交易之安全与公平。

第2条 期货商从事本契约交易业务,除依期货交易法暨其相关法令外,应依本交易规则之规定办理,本交易规则未规定者,依本公司相关章则、公告及函示等办理。

第3条 本契约中文简称为「电子选择权」,英文代码为TEO。

第4条 本契约之标的为「台湾证券交易所电子类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以下简称标的指数)。标的指数之计算公式、采样股票、基期及其调整之相关事宜,依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证券交易所)订定者为准。

第5条 本契约分为买权与卖权。

买权系指买方有于到期日依履约价格及数量等交易条件向卖方购入契约标的物,或以现金结算差价之权利。

卖权系指买方有于到期日依履约价格及数量等交易条件向卖方售出契约标的物,或以现金结算差价之权利。

第6条 本契约之乘数为指数每点新台币一千元。

本契约到期履约之结算,以本契约最后结算价与履约价格之差额乘以契约乘数计算之。

第7条 本契约权利金报价单位为点,每点之价值为前条之契约乘数。

权利金报价之最小升降单位如下:

一、报价未满零点五点:零点零零五点。

二、报价零点五点以上,未满二点五点:零点零二五点。

三、报价二点五点以上,未满二十五点:零点零五点。

四、报价二十五点以上,未满五十点:零点二五点。

五、报价五十点以上:零点五点。

第8条 本契约交易每日权利金最大涨跌点数,以台湾证券交易所前一营业日收盘之标的指数百分之七为限。

第9条 本契约之到期月份分别为交易当月起连续之三个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个接续之季月,共五期,同时各别挂牌交易;本契约之最后交易日为各该契约到期月份之第三个星期三,于最后交易日收盘时停止交易,最后交易日之次一营业日为该契约之到期日。

前项最后交易日若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进行交易时,以其最近之次一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契约之到期日,为新到期月份契约之交易开始日。

第10条 新月份契约之上市,以台湾证券交易所前一营业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为基准,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约价格间距倍数为履约价格推出一个契约。另以前述履约价格为基准,依履约价格间距,交易月份起之三个连续近月契约,上下各推出五个不同履约价格之契约;接续之二个季月契约,上下各推出三个不同履约价格之契约。

前项所称之履约价格间距,依下列方式决定之:

一、履约价格未达一百五十点:近月契约间距为二点五点,季月契约间距为五点。

二、履约价格一百五十点以上,未达四百点:近月契约间距为五点,季月契约间距为十点。

三、履约价格四百点以上,未达六百点:近月契约间距为十点,季月契约间距为二十点。

四、履约价格六百点以上:近月契约间距为二十点,季月契约间距为四十点。

当季月契约成为近月契约时,即依近月契约履约价格间距补足未上市之履约价格契约。

契约存续期间,除到期日前五个营业日外,遇下列情形时,即推出新履约价格契约:

一、当近月契约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当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之契约不足五个时,于次一营业日即依履约价格间距依序推出新履约价格契约,至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前一营业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之契约达五个为止。

二、当季月契约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当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之契约不足三个时,于次一营业日即依履约价格间距依序推出新履约价格契约,至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前一营业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之契约达三个为止。

除依前项规定推出不同履约价格契约外,本公司得视市场状况推出其它履约价格契约。

第11条 本契约交易时间为本公司营业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四十五分。

本契约交易日与台湾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但台湾证券交易所因故暂停交易时,本公司得依当时状况宣布暂停交易。

前二项交易时间及交易日,本公司得于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变更之。

第12条 本契约买卖申报之撮合方式,于开盘时采集合竞价,开盘后采逐笔撮合。

第13条 期货商受托买进本契约,应按受托买进之合计数量先向买方收取所需之权利金。

期货商受托卖出本契约,应按受托卖出之合计数量先向卖方收取所需之交易保证金,其卖出本契约所得之权利金收入,于成交后计入该委托人之保证金帐户余额,并自成交日起迄部位了结前,逐日计算委托人持有卖出部位所需之保证金。卖出之部位系冲销原买进之部位,则不须另缴保证金。

委托人保证金帐户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金额时,期货商应即通知委托人于限期内以现金补缴其保证金帐户余额与其未了结部位所应缴交易保证金总额间之差额。倘委托人未于期限内补缴保证金,期货商得代为冲销委托人之部位。

前二项之交易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标准。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保证金收取方式及标准」计算之结算保证金为基准,按本公司订定之成数加成计算之。

第14条 本契约部位持有者得于最后交易日前,于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场卖出或买回原买进或卖出部位之一部或全部,以了结契约之权利义务。

第15条 本契约之每日结算价依下列规定订定之:

一、本契约每日结算价为当日之最后一笔撮合成交价。

二、当日收盘前十五分钟内无成交价,或前款之结算价显不合理时,由本公司决定之。

第16条 本契约之最后结算价,以到期日台湾证券交易所所提供依标的指数各成分股当日交易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之平均价计算之指数订之。

前项平均价系采每笔成交价之成交量加权平均,但当日市场交易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仍无成交价者,以当日市价升降幅度之基准价替代之。

第17条 本契约仅得于到期日履约。未冲销之价内部位于到期日依最后结算价与履约价格之差额,以净额方式进行现金之交付或收受。

前项所称之价内部位,系指最后结算价高于履约价格之买权部位,及最后结算价低于履约价格之卖权部位。持有价内部位之卖方须支付前项差额,买方得收取前项差额。

第18条 买方欲参加履约者,应于本契约到期日提出声明。但价内部位依最后结算价与其履约价格计算之差额符合本公司公告之范围者,除买方事先声明放弃履约外,视同参加履约。

期货商应于本公司规定作业时间内提出参加或放弃履约之声明。

第19条 履约之卖方由本公司以随机方式指定之。

第20条 交易人于任何时间持有本契约之同一方未了结部位,以本公司公告之台湾证券交易所电子类股价指数期货契约部位限制数之四倍为限。但本公司得视市场交易状况调整之。

前项所称同一方未了结部位,系指买进买权与卖出卖权之部位合计数,或卖出买权与买进卖权之部位合计数。

本契约部位限制因台湾证券交易所电子类股价指数期货契约部位限制数调整时,部位限制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生效,部位限制降低,于公告日该契约已上市之次近月份契约到期后生效。但本公司得视情况调整之。

前项部位限制降低时,交易人于生效日前持有而逾越调降后限制标准之部位,得持有至契约到期日止,但尚未符合调降后之限制标准前,不得新增部位。

期货自营商持有本契约各交割月份之未了结部位合计数,不受第一项限制。

法人机构基于避险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请豁免部位限制。

期货交易人所持有本契约之未了结部位限制,除本条规定外,另应符合「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位监视作业办法」之规定。

第21条 期货商受托买卖本契约,每一笔委托之交易数量,以一百个契约为限。

前项之委托交易数量限制,得由本公司视市场交易状况调整之。

第22条 本契约有本公司业务规则第三十一条所列情事须停止交易或终止上市者,本公司应于实施日三十日前公告。

所有未了结部位应于公告停止交易或终止上市之实施日前了结。实施日前未了结之部位,以实施日之结算价进行结算。

第23条 本交易规则经报奉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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