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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市库支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1

施行日期:2003-04-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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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市库支票管理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20055244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台中市市库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市库支票定名为台湾省台中市市库支票(以下简称市库支票),以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发票人,由本府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代表签发之。

第3条 市库支票采用横型卡片式,由代理市库银行总行统一印制。支票票面应载明发票日期、支票号码、禁止背书转让、受款人姓名或名称、中文大写及阿拉伯字小写金额、指定之代理市库银行、各级人员核章及市长官章,并应加具特定标志及暗记。

第4条 市库支票得分批印制,每批应编列代表批次之冠字,按顺序逐张编号,用红字印于支票之显著地位。

第5条 空白市库支票由代理市库银行总行指定人员集中保管,设置空白市库支票登记簿,将现存及发出之数量字号详予登记。

第6条 代理市库银行总行应将空白支票暗记、每批支票之冠字及起讫号码,检附样张密函通知代理市库银行以凭验对。

前项样张污损不明时,代理市库银行得请代理市库银行总行另行检送后,将原样张退还注销。

第7条 市库支票之式样、暗记及市长官章经发现与原样张不符者,代理市库银行不得兑付,由代理市库银行出具临时收据交付执票人,并即专函叙明经过情形,检附该支票移送财政局处理。

第8条 财政局领用市库支票,应填具空白市库支票领取单,向代理市库银行领取,代理市库银行按支票号码顺序点交取据存查。领得之空白市库支票应指定专人妥慎保管,设置空白市库支票收发登记簿详予登记。

第9条 代理市库银行对未经领用或财政局对未经签开之空白市库支票,应随时查点,如有遗失或毁损时,应即查明真相,除天灾或其它不可抗力情事者外,应对失职人员,按情节轻重议处。

前项遗失或毁损之空白支票,应查明字号,于空白市库支票登记簿内登记注销,并通知代理市库银行或财政局。

第10条 财政局签署市库支票,应盖具财政局局长及财政局库款支付课课长印鉴,并应由经办人员根据手续完备之付款凭单检发支票。

前项作业及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第11条 财政局签署市库支票所使用之印鉴,应填具印鉴卡函送代理市库银行一式二份,印鉴卡污损不明者,代理市库银行得请财政局另送新印鉴卡后,将旧卡注销。

前项印鉴卡如有遗失或须更换时,应备函叙明遗失时间、原因或更换理由、新印鉴启用日期、原印鉴最后签发之支票字号及新印鉴启用签发之支票字号。其系更换印鉴者,应加盖财政局原留印鉴。

第12条 市库支票应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签名或盖章,经代理市库银行验对支票样张、印鉴相符及无挂失止付情事后,始得兑付。但拨存存款帐户之支票,免办理签章手续。

第13条 市库支票之受款人或执票人,得将市库支票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机关代收或存帐。受款人为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其所收受之款项,应依法存入该机关或机构之帐户。

第14条 代理市库银行兑付市库支票,应依规定在支票上加盖付讫戳记,按日编制兑付市库支票清单,连同已兑付市库支票,报送代理市库银行总行。代理市库银行应按日编制兑付市库支票清单一份,送财政局核对。

第15条 财政局已签妥之市库支票,在未送达受款人之前遗失,经查明尚未兑付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填具市库支票挂失止付通知单,通知代理市库银行止付。

二、登入市库支票挂失止付登记簿。

三、由财政局库款支付课叙明支票遗失及挂失止付情形,签报财政局局长核准后补发。

四、查明遗失原因后,对失职人员予以议处。

第16条 受款人或执票人遗失市库支票,得向财政局或代理市库银行依下列规定申请挂失止付:

一、填具市库支票挂失止付申请书,觅具经认可之保证人签章保证。

二、由原支用机关代为申请者,应于挂失止付申请书盖具支用机关印信,并加盖支用机关首长及主办会计人员印鉴。

受款人或执票人为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申请挂失止付时,得在挂失止付申请书注明「如有纠纷由本机关(机构)自行负责处理」,并加盖机关印信,免具保证。必要时,并得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备函证明之。

第17条 受款人或执票人遗失市库支票向财政局申请挂失止付,经查明确未兑付者,应以最迅速方式通知代理市库银行止付;其向代理市库银行申请挂失止付,而经查明尚未兑付者,仍应依规定补送市库支票挂失止付通知书及通知财政局。

第18条 代理市库银行接获财政局市库支票挂失止付通知单后,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查明尚未兑付者应即登记止付,并在市库支票挂失止付通知单回证联注明。

二、在接获挂失止付通知单前业已兑付者,应即查明兑付日期及兑付情形,在市库支票挂失止付通知单回证注明,作为财政局查究之参考。

第19条 财政局收到银行送回之市库支票挂失止付通知单回证联,注明业已兑付者,应即通知申请人。

第20条 受款人或执票人遗失市库支票,已办妥挂失止付,经查明确系尚未兑付者,得填具市库支票补发申请书向财政局申请补发。

第21条 财政局收到受款人或执票人所填市库支票补发申请书,经核明无误后,应依规定补发支票。并在原付款凭单第一联注明补发之支票号码,加盖补发日戳,登入市库支票补发登记簿。

第22条 财政局遗失签妥之市库支票,已通知代理市库银行止付,事后寻获,经查明尚未补发者,应即具函叙明注销止付原因,通知代理市库银行注销止付。其经查明已另行补发者,应将寻获之原支票,注销作废。

第23条 受款人或执票人遗失市库支票,于申请挂失止付后,尚未补发前寻获原支票时,应以书面向财政局或原受理挂失止付之代理市库银行申请注销止付。

财政局或代理市库银行收到前项申请后,经查明无讹,应即填具市库支票注销挂失止付通知单,通知代理市库银行或财政局。

第24条 市库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执票人得填具市库支票换发申请书,检同原支票向财政局申请换发:

一、受款人姓名、名称或票面金额记载错误者。

二、字迹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损者。

四、发票期逾一年者。

申请换发前项第一款支票者,如系因原支用机关编制付款凭单填列错误所致,应由原支用机关依规定程序向财政局申请换发。

申请换发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支票者,应具备财政局认可之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予以保证。但由原支用机关申请换发者,应于申请书盖具机关首长及主办会计人员签证印鉴,免具保证。

第一项得换发之支票,发票期逾五年者,不得申请换发。

第25条 财政局收到市库支票换发申请书,经查明无误后,应换发以原受款人为受款人之支票。如原受款人业已死亡或事实上确无法觅得原受款人时,应由原支用机关依规定程序向财政局申请换发以原受款人之合法继承人或执票人为受款人之支票。

财政局于换发支票后,应在原付款凭单第一联注明换发之支票号码,加盖换发日戳,登入市库支票换发登记簿后,将原支票注销作废。

第26条 作废之市库支票,应予打洞注销,在票面加盖作废戳记,并登入市库支票作废登记簿。

前项作废支票得由财政局汇总列册报请审计机关派员监毁。

第27条 市库支票之原支用机关因事实需要办理注销时,应填具市库支票注销申请书,连同原支票送财政局申请注销,并登入市库支票注销登记簿。

第28条 已兑付之市库支票,应由代理市库银行汇总妥予整理负责保管。

前项已兑付之市库支票遗失或毁损时,应由代理市库银行设置已兑付市库支票遗失登记簿,将支票号码、受款人姓名、金额及遗失或毁损情形详予登记,并报请财政局备查。

第29条 发票期逾五年之未兑付市库支票,财政局应编制清单送审计机关同意后,签发以市库存款户为受款人之同等金额市库支票及注销其未兑付支票纪录,并填具「收回以前年度岁出款」收入科目缴款书解缴市库。

第30条 本办法所规定之支票书表及簿册格式,由财政局另定之。

第3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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