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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莆田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交易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闽价服(2006)2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06

施行日期:2006-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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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招投标中心收取交易场地使用费和信息发布服务费的请示》(莆市价[2006]9号)收悉。为规范收费并有利政府采购工作,结合现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莆田市招投标中心对政府采购项目收取交易场地使用费和信息发布服务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场地使用费。招投标中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服务,可向中介代理机构收取交易场地使用费。交易场地使用费以该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为基础,实行定额收费,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每使用场地一次最高可收取200元;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每使用场地一次最高可收取300元;

二、信息发布服务费。招投标中心为中介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服务,可向中介机构收取信息发布服务费。即中介机构在招投标中心网上每发布一条招投标信息,最高可收取信息发布服务费50元。

三、上述交易场地使用费和信息发布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上述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四、招投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收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6年7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期满后,应根据试行情况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

2006年7月6日

福建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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