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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4

施行日期:2005-07-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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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利用办公资源,切实加强能源节约工作,根据中央直属机关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资源消耗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1.办公室、审判庭、立案大厅、走廊尽量利用自然采光,灯光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卫生间使用做到人走水电关。

2.上班期间较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应关闭办公设备并随手关灯;下班后必须关闭电灯和办公设备。

3.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6至27度,开门窗时不得开空调;冬季办公楼供暖气期间,不得开空调。

4.充分利用内部网络,实行无纸化办公;确需打印复印的材料,纸张尽量做到两面使用,并进行登记。

5.尽可能使用内线电话,能用专线联系工作时不用长途电话,长途通话尽可能简洁。

6.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送达各类材料、办理公务尽量集中送达办理。

7.除办公设施外,禁止使用功率在150瓦以上的电器。对热水炉供水时间进行调整。上午8:00??10:30、下午2:30??4:30. 8.除特殊情况外,双休息、节假日、关闭空调电源。

9.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办公室对全院节能工作进行系统检查,认真排查资源浪费漏洞并及时予以堵塞。

10.由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的相关同志组成节能督查组,对全院节能工作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节能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处100??200元罚款,以增强干警的责任感,在全院上下形成厉行节约、从我做起的良好风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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