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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佛山市南海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粤府(2003)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5-14

施行日期:2003-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1年7月12日国法函〔2001〕200号文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佛山市南海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公告如下:?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2003年5月15日起在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或者由佛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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