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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引荐资金进行考核奖励的意见

发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通委发[200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8

施行日期:2003-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猛攻投入、扩大开放的战略部署,推动市级机关各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形成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招商引资的浓烈氛围,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市级机关各部门引荐资金的考核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荐资金的考核奖励条件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关系的作用,搜集引资信息,积极引荐资金。引荐资金包括引荐外资和引荐市外内资(指市外国内单位、企业、个人来南通的投资)。引荐外资额以外资合同的注册资本额和实际到帐额(包括增资)为计算依据。引荐市外内资额,以市外单位、企业、个人在我市新增加的到帐注册资本金为计算依据。

二、引荐资金的考核奖励基数

市政府根据各部门职责与招商引资工作的关联度、与经济工作的紧密度和部门的人员编制数确定各部门引荐资金的考核奖励基数。机关各部门的考核奖励基数见附表,未列入附表的部门考核奖励基数一律为20万美元。对中央、省驻南通直属机关引荐资金的奖励标准,可参照市级机关实行。

三、引荐资金的考核奖励办法

(一)为推动市级机关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按人均300元/年标准拨付工作经费。

(二)凡引荐资金合同注册资本额达到全年基数的单位,按单位人员编制数给予人均700元/年的工作鼓励奖。

(三)引荐资金项目经审核属实的,按引荐资金实际到帐额的1%给予奖励。对实际到帐额超额完成引荐资金基数的部门,除按引荐资金实际到帐额的1%给予奖励外,超额部分另按引荐资金实际到帐额的2‰拨付工作经费。

(四)引荐奖金重点用于招商引资费用和对招商有功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其余用于机关工作人员福利。

(五)引荐资金工作作为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从部门目标责任制分值中拿出10分,考核引荐资金工作,凡未达到基数的按完成基数的比例得分,对超额完成的酌情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六)对引荐资金有功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市委、市政府将优先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对引荐资金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市委、市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将给予5万元的重奖,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机关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四、引荐资金的奖励费用来源

(一)招商引资的业务经费、工作鼓励奖和超过引荐资金基数部门2‰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二)凡引荐项目落户县(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的,奖励经费由项目落户所在地落实,一般按到帐金额的1%支付,也可由引荐者与项目落户所在地另行议定。凡引荐项目不在上述地区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按上述原则拨付。

五、引荐资金的确认和监督

(一)建立市级机关引荐资金考核领导小组,由徐国生(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钱中怡(市政府副秘书长)、蔡惠忠(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局、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各指定1名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按照市外内资和外资由市经贸委和市外经贸局分别承担,具体负责审核业务工作和对引资工作的指导培训。原则上每月公布一次市级机关招商引资的进度,每季度进行一次讲评、发布一次项目信息、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二)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引进项目资金实行首位登记确认制和接受报告制。各部门引荐外资项目需到市外经贸局外国投资管理处登记,引荐市外内资项目需到市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处登记,同一项目有2个以上部门提出登记的,由首个登记部门为该项目的引荐部门。项目接受地接受市级机关部门引荐落户的项目后,要迅速到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委确认。经登记和确认的项目,需待领取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方可作为部门的引资实绩。

(三)为确保引荐资金真实,市纪委、监察局要加强监督,对将他人项目变相作为本部门引荐项目等弄虚作假引荐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对引荐资金到位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凡经批准的外资项目,资金迟迟未能到帐的,已发的奖励金在以后的年度中扣除。

(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市级机关引荐资金的考核奖励按本意见执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引荐资金的意见(试行)》(通委发[2002]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南通市市级机关2003年引荐资金考核奖励基数表(略)

2003年2月28日

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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