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内政部内授营宅字第0930085962号函修正发布第12、6点条文
十二、本融资期限以承办金融机构核贷融资贷款期限为准,但不得逾使用执照核发之日起六个月。
十六、本融资受理申请期限至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内授营宅字第09300859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18
施行日期:2004-08-18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内政部内授营宅字第0930085962号函修正发布第12、6点条文
十二、本融资期限以承办金融机构核贷融资贷款期限为准,但不得逾使用执照核发之日起六个月。
十六、本融资受理申请期限至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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