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交字第093002089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132730号函准予核备
第5条 受益凭证申报买卖之数量,应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倍数,以一千受益权单位为一交易单位。
其不足一交易单位者准用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办法。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证交字第09300208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4
施行日期:2004-08-18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交字第093002089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132730号函准予核备
第5条 受益凭证申报买卖之数量,应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倍数,以一千受益权单位为一交易单位。
其不足一交易单位者准用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办法。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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