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债字第094001326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112364号函准予备查
第3条 受托机构或特殊目的公司向本中心申请出具其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上柜同意函者,应检具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上柜同意函申请书(如附表),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应检附书件,向本中心申请。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证柜债字第09400132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3
施行日期:2005-05-23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债字第094001326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112364号函准予备查
第3条 受托机构或特殊目的公司向本中心申请出具其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上柜同意函者,应检具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上柜同意函申请书(如附表),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应检附书件,向本中心申请。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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