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十五日
鉴于有关实体经申请后获准在澳门地区设立名为“汇业保险(澳门)有限公可”之保险公司,并随后提出一业务范围较广且具有不同特点之新请求,而该请求之适当性及适时性获独立之评价;
经权衡许可该请求将可能对本地区有利;
经澳门发行机构审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十条所指之法定前提后;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一、根据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二条之规定,许可在本地区设立葡文名称为“Companhia de Seguros Forex (Macau), S.A.R.L.”(中文名称为“汇业保险(澳门)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Forex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之公司),以便其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并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所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下列项目:
??工作意外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
??火险;
??海上货运保险;
??其它:
??旅游险;
??盗窃或抢劫险;
??民事责任保险;
??运输途中之有价物保险;
??建造险(承揽人/全险);
??首饰、皮子及有价物之保险。
二、根据经九月十三日第47/82/M号法令独一条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尚许可上述公司为澳门地区任何公共实体提供保险服务。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于澳门政府
总督 高斯达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