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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3-20

施行日期:1988-03-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基纳法索政府(以下简称布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专业见附件)赴布基纳法索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布基纳法索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布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地区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布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布方供应。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每年赠予价值十五万元人民币的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方提供的药品由中国医疗队和库杜古友谊医院共同管理,确保中国医疗队使用。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由中方赠送的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阿比让港。布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和至库杜古友谊医院的运输。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由布方负担。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中国医疗队由中国往返布基纳法索的旅费和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工资每年总额为五十六万元人民币,由中国政府支付,无偿赠予布方。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布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布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布方的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基纳法索 布基纳法索

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和社会事务部长

吴嘉森 卡尼杜阿?纳波奥

(签字) (签字)

布基纳法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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