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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萍府办字[2005]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04

施行日期:2005-07-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规定,于1996年7月组建了萍乡仲裁委员会。9年来,萍乡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快速仲裁经济纠纷120余件,平均结案时间未超过二个月,当事人自动履行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达到85%,极少出现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现象。但由于有相当多的单位对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认识不够;我市目前使用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只有20%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约定仲裁的不足5%;不少中小企业和公民仍在使用过时的合同文本。导致有些经济纠纷既不通过仲裁也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些与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市的要求都有差距。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法律制度是与国际接轨、与诉讼制度并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愿、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结案快捷等明显优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懂得如何运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司、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制作的格式同文本必须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的规定,所有合同解决纠纷的条款应当注明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即:“(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另行选择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在本条第二款中明确约定。其他约定:  。”)以保证双方当事人有自主约定选择仲裁或者选择诉讼的权利,二者必选其一。

三、各单位要立即检查正在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定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可采用加盖条章的方法加以修改(即将上述书写格式内容刻成条形印章,加盖在纠纷解决方式栏中),或者重新制作合乎要求的格式合同文本,于2005年9月份之前完成。

四、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格式合同,一律停止使用,以保证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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