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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一步促进仲裁制度建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5]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2

施行日期:2005-07-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与WTO规则接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为进一步促进仲裁制度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仲裁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仲裁机构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作为重要任务,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继续广泛深入宣传仲裁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解决经济纠纷。各新闻媒介要大力配合,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全面清理和规范格式合同文本及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格式合同中如没有仲裁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为保障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格式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盘政办发[2001]14号)要求,规范各类格式合同文本及仲裁条款。

三、要切实保证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等合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管理工作,对原有不规范的格式合同文本予以修订。其他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要对本部门、本系统目前使用格式合同文本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凡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和盘政办发[2001]14号文件要求的格式合同文本,一律停止使用。今后使用的所有经济格式合同文本,必须有可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条款。要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选择本地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机构,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经济纠纷。

四、进一步加强仲裁委员会自身建设。盘锦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等仲裁功能,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和促进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市政府法制办要协助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并在今年年底前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以确保《仲裁法》的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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