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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02)11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2-05-21

施行日期:200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高法(2002)67号“关于申请指定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经审查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指定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所辖区内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此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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