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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法明传(1997)20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07

施行日期:1997-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银公司)及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中银公司均需对其债权、债务及财务状况进行清理,不能及时对外主张债权的情况,为依法保护其合法债权,对原中银公司的债权,凡在接管、收购前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中止期间为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之日起至本院发文确定的继续中止执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即1995年10月6日至1997年1月15日)。中止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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