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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锡政发[2001]14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5

施行日期:2001-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区除锡山区、惠山区外,继续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90元调整为每月430元。

因行政区划调整,原锡山市已撤市设立锡山区和惠山区,按照逐步过渡的原则,两区企业继续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二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40元调整为每月360元。

江阴市、宜兴市继续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二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40元调整为每月360元。

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工(钟点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受雇于同一雇主的劳动时间不超过4小时,劳动报酬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的一种非全日工作制的用工形式。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建立,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小时工资的140%,见分进角,以后随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二)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范围是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和与之形成雇佣关系的劳动者。

(三)执行类别的划分与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类别相同,按省里的要求不再重新划分。

(四)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管理、公布、执行、监督方法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相同。(五)我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执行如下:

市区除锡山区、惠山区以外,执行省一类标准,即每小时3.6元。市区的锡山区、惠山区,以及江阴市、宜兴市执行省二类标准,即每小时3.1元。

三、执行时间:以上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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