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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2-16

施行日期:2008-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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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经 市政府第12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由 156元提高到185元;凤台县和毛集实验区由130元提高到156元;潘集区仍保持156元。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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