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经 市政府第12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由 156元提高到185元;凤台县和毛集实验区由130元提高到156元;潘集区仍保持156元。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2-16
施行日期:2008-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经 市政府第12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由 156元提高到185元;凤台县和毛集实验区由130元提高到156元;潘集区仍保持156元。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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