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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2]14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05

施行日期:2002-04-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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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生产工作的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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