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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府(2004)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12

施行日期:2004-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已经2004年9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

为保障部分城镇用人单位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医疗补助实施范围

按《条例》规定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下列退休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社会医疗补助范围:

(一)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核定,确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时,清算财产不足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的;

(三)《条例》实施前,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改制或者依法破产、撤消、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致使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社会医疗补助待遇

纳入社会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

属前条(一)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其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医疗补助之外向其提供适当的医疗补助。如用人单位恢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的,其退休人员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三、社会医疗补助的资金来源

实施社会医疗补助所需的资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上年度社会医疗补助支出情况编制预算并安排,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本办法实施第一年的社会医疗补助资金数额,根据实际情况测算。

政府鼓励和支持从社会各界广泛募集社会医疗补助资金。

四、社会医疗补助的资金管理

(一)社会医疗补助资金由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分帐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社会医疗补助的具体操作办法,既要方便社会医疗补助对象能够及时获得补助,又要防止社会医疗补助资金的浪费。

五、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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