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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4]1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13

施行日期:2004-10-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嘉政发[2001]112号、嘉政发[2004]8号、嘉政办发[2001]113号文件以及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年龄段内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再缴纳,不建立个人帐户。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按6元/人?月标准筹集,其中个人随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纳2元/人?月,政府和基金各资助2元/人?月。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凭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协议书、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附缴费单据)、身份证、2张1?近期半身相片等证件、资料,向有条件的街道(镇)社会事业所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委托办理参保手续。街道(镇)社会事业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月申报并代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按《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嘉政办发[2004]127号)的规定缴费和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持市社保局开具的《嘉兴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

第三条 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人员和原改制、破产单位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

(一)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按参保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一次性缴纳至75周岁,一次性缴纳至75周岁不足5年的,须按5年缴纳,不建立个人帐户。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按72元/人?年标准筹集,其中个人24元/人?年,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政府和基金各按24元/人?年资助。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职)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年限)必须男满25周年、女满20周年。不满上述缴费年限的,应按市本级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5.5%一次性补足不足月份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凭本人退休证、身份证、2张1?近期半身相片等证件、资料,向街道(镇)社会事业所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申请委托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选择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嘉政办发[2004]127号)的规定缴费和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持市社保局开具的《嘉兴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

(三)已退休(职)人员不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大病医疗保险,应在本办法实施半年内办妥参保手续;新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原则上应在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同时办妥参保手续,逾期按中断参保处理。

第四条 首次参保或中断后重新参保的,按嘉政发[2001]112号、嘉政发[200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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