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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艾滋病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劳社局函[2009]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1-15

施行日期:2009-01-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艾滋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和《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艾滋病患者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天津市传染病医院进行治疗。

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异名库管理范围,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用于阻断艾滋病患者母婴传播的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抗病毒治疗药品明细详见附表一。

三、艾滋病患者发生的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药品费用在现行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常见机会性感染病种详见附表二。

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部门要为艾滋病患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患者工作、生活以及病史资料等信息。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的治疗艾滋病相关的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纳入非异名管理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

2.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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