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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衡阳市挤占挪用养老、失业保险基金问题的通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1)4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4-06

施行日期:2001-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材料反映衡阳市挤占挪用养老、失业保险基金问题。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专门作了批示。我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行了调查核实。核实情况证明衡阳市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属实:该市1992年以来,先后违规动用养老、失业保险基金3136。4万元,目前尚有2336。4万元没有收回。我部已责成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向省委、省政府汇报,立即纠正衡阳市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基金,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衡阳市在国务院三令五申,反复要求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的情况下,不仅未能纠正1998年以前的挤占挪用问题,而且1999年仍然继续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严重影响了两个确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中汲取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法规政策,主动与有关部门合作,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问题。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的规定,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经费和其他经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对新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以前发生的挤占挪用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工作力度,尽快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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