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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三明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明政文[2005]1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16

施行日期:2005-12-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和劳动保障法律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实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通知》(闽政文[2005]4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明市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三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目前县级尚未成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仍由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管辖市城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市属及市属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四、梅列区、三元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大队),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经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辖区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一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五、各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大队),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本辖区内县属及县属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对本辖区内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一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六、用人单位(包括异地来明的用人单位,以下同)用工所在地与其单位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大队)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梅列、三元两个行政区域间,当存在上述现象时,由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大队)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争议时,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指定管辖。

七、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等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按上述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权限实施监察。当遇有重大案件或专项检查时,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实施区域或重点的集中监察。

八、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如监察力量不足或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在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抽调相关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九、本实施意见由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闽政文[2005]4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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