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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江县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通府发〔2006〕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08

施行日期:2006-05-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各部门:

《通江县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31日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八日

通江县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和省、市驻通单位对管辖范围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引咎辞职。

县级部门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亦应引咎辞职。

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本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引咎辞职;按学校隶属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根据事故情节和影响程度,亦应引咎辞职。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或行业监管职责的县级部门对本县范围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引咎辞职。

第五条 年度内在本乡镇、本单位、本系统发生两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及省、市驻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

县级部门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按单位隶属关系,县级部门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根据事故情节和影响程度,亦应引咎辞职。

第六条 年度内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或省、市驻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

第七条 因举办重大活动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组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主动引咎辞职。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应引咎辞职的责任人应主动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审批。责任人不主动引咎辞职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向其任免机关提出罢免案或罢免建议,属于县人民政府任免的,直接启动罢免程序。

第九条 引咎辞职不影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出台新的引咎辞职办法,本办法自动终止执行。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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