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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关于做好湖州市区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湖政发[2002]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01

施行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巩固国防建设,保障部队稳定,确保本市区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就做好市区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驻军干部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湖州市区部队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官的配偶。

二、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工商、卫生、公安、教育、民政、编委办、双拥办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负责落实。

市区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

三、随军家属就业工作要坚持政府指导、推荐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部队、地方政府、个人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坚持优先推荐、双向选择、自谋职业和部队自行安置等多渠道、多途径的办法。

优先解决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的随军家属就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参加各类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与已就业的随军家属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由驻军组织办班、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或者由随军家属直接报名参加地方职业技能训练的办法进行培训。对初次就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免收培训费。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向招工单位优先推荐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家属就业。

五、随军家属应主动进入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自谋职业。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建立随军家属人才库,并专门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优先推荐随军家属就业。

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经驻军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部队随军家属审批表》,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免收当年个体工商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市场主办单位优先安排经营摊点;卫生部门免收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工本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税务部门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当年安置随军家属和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七、为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报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要求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并距法定退休年龄15周年以上的随军家属,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在湖无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经费的50%由所在部队解决,50%由市财政安排解决。具体办理程序:由湖州军分区统一将要求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随军家属名单及《随军家属要求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市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核实意见,将应由市财政承担的经费核拨至有关部队,由部队统一到市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对报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周年(达不到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随军家属,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实、核拨同等金额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驻军要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干部和随军家属的自身素质,增强竞岗能力,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劳动、人事部门的就业推荐。

随军家属自用人单位同意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报到上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作自动放弃推荐,有关职能部门不再推荐其就业,不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也不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地方政府对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把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列入评选拥军优属先进单位条件之一。

九、本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原《驻湖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办法》(湖政发[2000]217号)同时废止。

各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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