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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政务公开办法

发布部门: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余府发[2002]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30

施行日期:2002-10-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政务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根据赣府发[20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第三条 进行经济社会管理,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直接掌管人、财、物,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密切的单位及其所属基层所(站、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点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公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不倚不偏,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借政务公开之机而搞“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效率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监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各环节必须增强透明度,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五)利益原则。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有利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凡涉及到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实行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大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落实情况等。

(二)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大宗政府采购情况,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大型固定资产核查和处置情况,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

(三)市政府制定的“政府令”等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发证、发照等事项的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工作纪律、投诉渠道、办理结果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分配、使用事项的收费依据、名称、标准、批准机关、分配去向、使用结果等,尤其是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农民承担的统筹提留收支情况。

(六)有关行政编制、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退伍转业军人安置、教师调动,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的条件、程序和结果、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情况,以及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七)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事项的法定依据、种类、标准以及作出处罚、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八)国家救灾款物及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情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情况,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情况等。

(九)对外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时限、监督电话等。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做到真实、完整、规范、有效,以便能够让社会全面了解和遵循。

第八条 政务公开形式主要包括:

(一)新闻媒体报道。

(二)政府网站公开。

(三)市政府办证大厅。

(四)基层政务公开栏。

(五)召开座谈会。

(六)咨询、听证制度。

第九条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实行长期公开;经费收支、企业、农民、学生负担实行定期公开。凡座谈、咨询和新闻媒体公开形式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其他公开形式均为经常性进行。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建立受理告知制度,并进行挂牌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凡是涉及政务公开的重要事项,由相关机构提出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凡涉及政务公开的资料,由有关负责人签字并按公开的顺序进行存档。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部门要认真受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和政协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视察活动。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一)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的。

(二)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走形式,走过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

(四)对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对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实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项目的公开率、公开内容的合格率、公开形式的规范化、采取的监督保障措施和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政务公开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彰,对差的进行批评。

第十九条 市级政务公开重点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精神,对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务公开作出周密安排,围绕所要公开的重点项目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办法》和《政务公开指南》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6日颁发的《新余市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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