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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白城市区集中供热楼房进行分户改造的试行意见

发布部门: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白政办发[2003]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08

施行日期:2003-10-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文件要求,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改善供热效果,现结合实际,对我市市区内集中供热楼房的分户改造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分户改造的原则

(一)改造以楼为单位,以多数热用户同意改造为原则。

供热单位在改造前必须向本楼热用户征求意见,经半数以上热用户同意,方可确定改造。对确定改造的楼房中个别热用户拒不执行分户改造的,供热单位将不再对其供热。

(二)对因同意改造的热用户超不过半数而不能对本楼实施改造,使其室内供热效果得不到改善的,供热单位将不再对其负责。

(三)对拟要改造的楼房,应以供热设施腐蚀、漏水、用户管线堵塞严重和室温偏低以及欠缴热费严重的为重点,并结合市内维修进行分户改造。

(四)对改造后的楼房,本着热是商品,交费受益,不交费不受益的原则,实施供热。

二、分户改造的施工管理

(一)分户改造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供热单位必须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改造工程,并与其签订合同。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分户改造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供热单位对同意改造的楼房,在改造前应与热用户签订合同。并将供热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以便监督和管理。

(五)供热单位要实行公开承诺制,并按承诺事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六)供热单位负责分户改造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并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改造给热用户带来的损失。

(七)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分户改造的技术管理。对分户改造的图纸、技术要求、管径大小、散热器设置、技术交底等均应进行严格审定。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分户改造工程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完成。改造工程完毕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供热单位组织生产技术部门按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检查验收。未按期交工或验收不合格,致使不能按规定时间开栓供热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承担责任。

三、分户改造资金来源

供热分户改造费用经实际测算为26元/平方米。改造资金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执行,由产权单位、供热单位及个人共同筹集。

(一)产权单位直管房屋,由产权单位出资改造或自行改造,供热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二)房屋产权属于热用户个人的,改造资金由热用户承担6元/平方米,供热单位承担20元/平方米。

(三)对实施改造的特困户,经查证属实,供热单位在实施改造时,应当给予照顾。

四、分户改造工作的协调

供热分户改造是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供热分户改造施工中,供热单位应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支持配合。新闻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便于分户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城市供热的集中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从2003年10月1日起新建楼房(含正在施工,尚未交付使用的楼房)必须实行分户供热,否则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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