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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交通和环境整治拆迁改造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3)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10-08

施行日期:2003-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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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现代新昆明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就本市开展交通和环境整治拆迁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改造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昆明城市规划主城区交通状况和环境质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现代新昆明的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拆迁改造工作在市交通和环境整治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按照主城区规划的总体要求,由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三、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由市规划局和市、区城市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依法进行拆除,原则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适当补偿后拆除。

四、对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及市容环境的危旧建(构)筑物和其他建(构)筑物,由四个区政府负责制定各自的拆迁计划和方案,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依法向具备资质的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由四区房产管理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拆迁人依法实施拆迁。

五、拆迁过程中,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按规定进行测算评估,在明确最低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四个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省的法规和政策,要求拆迁人区别具体拆迁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合理、适当的补偿标准,与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对被拆迁人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六、拆迁改造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各类建(构)筑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和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4、办理正常户籍管理以外的户口迁入;

5、对列入拆迁改造的房屋申办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七、按照城市规划拆除后应实施的改造建设,由四个区政府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完善各类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依法组织进行。

八、广大市民和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支持、配合昆明市交通和环境整治拆迁改造工作的进行,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为保证拆迁改造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四个区要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和推行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举报制度、承诺制度和监管制度,实现房屋拆迁规定、政策、制度、标准和程序的公开透明,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十、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拆迁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

十一、市、区有关部门分别设立拆迁信访接待室,负责受理有关拆迁改造的信访接待、举报和投诉。广大市民可以就拆迁改造工作向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举报投诉(市级监督电话:3371909,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8∶30至18∶30;区级监督电话由四个区政府分别公布)。

二○○三年十月八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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