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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听证制度的决定

发布部门: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03]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11

施行日期:2003-10-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使其更加科学民主,符合辽阳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听证制度(以下简称听证制度):

一、本决定所称听证制度,是指对拟实施的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立项前,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公共安全、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意见。

二、本决定所称城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实施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听证制度主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具体建设项目性质等因素确定,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参加人数及构成要合理,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等组成。

五、听证会召开前,听证会组织者应当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会参加人员或向参加听证会人员作出必要说明。参加听证会人员要认真阅读听证项目的相关资料,及时参加听证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从全局利益出发,就听证项目建设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听证会组织者要对听证会参加人员、会议内容、与会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记录整理,听证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七、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科学调整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获得批准或未予批准,都应向参加听证会人员进行反馈和说明,必要时还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十月十一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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