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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砼等试件留置与养护的规定

发布部门: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30

施行日期:2004-01-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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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并规范施工现场砼和砌筑浆试件(以下简称试件)的养护方法,提高结构工程检查验收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依据国家有关质量验收规范,结合实际,现做如下规定:

一、各工程均应配置达到养护条件的“标准养护箱”,用于试件的封闭养护,施工现场自搭自建的养护室,养护箱的容积应满足试件的数量要求。

二、各工程在留置砼标准养护试件的同时应按相同的方式、数量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作为检验结构实体砼强度的依据,其试验报告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三、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采取可靠措施,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其强度试验应依据规范规定。

四、工地应建立同条件养护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应齐全,包括砼强度等级、取样代表部位、放置部位、养护措施、实际养护龄期、等效养护龄期、温度测量记录等。

各县(市区) 质监站、有关单位要切实重视并加强对施工现场试件的管理,做好对各工地的督促检查。近期,市站将对市直各工地和各县(市区)在建结构工程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

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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