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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村[2004]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4

施行日期:2004-02-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民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科技厅(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3]15号)的要求,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技部开展了确定全国重点镇工作。经六部委研究,决定将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等1887个镇列为全国重点镇,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全国重点镇是当地县域经济的中心,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的任务。各地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坚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原则,将全国重点镇健康发展作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努力把全国重点镇建设成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基地。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科学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国重点镇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推进制度创新,积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六部委对全国重点镇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评估,及时对全国重点镇名单进行调整。

全国重点镇要结合本镇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制定推进本镇建设与发展的工作方案,并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立足于完善城镇功能、繁荣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设与发展步伐。要编制科学合理的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坚持节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力争经过五到十年的努力,将全国重点镇建设成为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其中少数具备条件的要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的小城市,使全国城镇化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附件:全国重点镇名单(略)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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