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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房市[2004]1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6

施行日期:2004-03-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满足执业房地产估价师合理正常流动的需要,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地产估价师队伍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估价师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执业房地产估价师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的,应及时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未办理注册变更手续而在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按跨所执业处理。

二、为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执业房地产估价师不得频繁变更注册执业机构。

三、执业房地产估价师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与原注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向新聘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

4、《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四、执业房地产估价师应在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后方可到人才管理中心办理人事档案变更手续。

五、凡执业房地产估价师离开原执业机构已满两年但仍未找到新机构注册执业的,视为自动转为非执业人员。此类人员今后再申请执业,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因执业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转出后,达不到资格等级规定的执业房地产估价师人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在六个月内将人员补齐,逾期不补齐的,依照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符合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注册变更专用章,报建设部注册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注册变更的申请人一次书面告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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