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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04)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6

施行日期:2004-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已于2004年3月2日发布施行。为了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为拆迁当事人就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的进行鉴定,坚决查处与拆迁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评估机构。

二、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针对拆迁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出台相应的政策。对拆迁范围内原为住宅,拆迁公告前用途已经改为非住宅且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的,要在按住宅进行补偿的基础上,按被拆迁人实际的纳税额等额增加补偿;享受减免政策的,可比照应纳税额等额增加补偿。对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拆迁前有关部门未认定其为违法、临时建筑的房屋,按有关部门批建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补偿。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处理好拆迁上访案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确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处理好拆迁上访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重点上访案件要进行专题研究,全面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妥善解决,防止因拆迁上访而导致发生恶性事件。对因政府拆迁管理不到位、拆迁行为违法、补偿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重复上访案件,要实行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限期解决。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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