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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改房上市后向产权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复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字号:京国土房管物(2004)3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7

施行日期:2004-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北京豪克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房改房上市后对取得私有产权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住户负担使用人交费项目。按照本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按房改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住户将购买的房屋上市交易后,该房屋的产权性质转变为商品房产权,新购买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住户应负担全部物业管理交费项目。

此复。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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