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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城市市容的通告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葫政告字(200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20

施行日期:2004-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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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在城市建成区内利用各类公共设施、门市及住宅等场所乱贴、乱写及乱设户外广告等影响市容现象明显抬头,为保持国家卫生城荣誉,营造一个优美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影响市容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

二、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三、临街单位、店铺只能一店一牌或一门一个单位一匾,严禁多牌多匾及设置凸出墙体的横板或竖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在人行天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及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宣传品。

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集中整治市容市貌的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市容的管理,对违反本通告应予以处罚的行为,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罚则执行。

六、公安、工商及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做好对市容的集中整治工作。

七、市政府集中整治市容时间为2004年5月20日至8月1日。

八、本通告自2004年5月20日起生效。

此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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