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昌州政发(2007)169号

效力级别: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公布日期:2007-10-09

施行日期:2007-10-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企事业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州城市住房建设持续快速发展,以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住房公积金等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2006年,全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6.3平方米,较2000年的22.4平方米增加17.4%.但是,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仍然存在,主要是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小,覆盖面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依然比较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解决我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建设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等为重点的、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让更多的群众享受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加大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城镇居民进小区”工作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实行低水平、广覆盖,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地、节能、环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坚持自治州负总责,各县市对辖区负全责并抓好落实。

二、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四)明确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和目标要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全州所有县市要建立起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档案,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阜康市要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阜康市要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8年底前,全州所有县市要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9年底前,昌吉市、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10年底前,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划分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1.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县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划定。

2.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按照城市家庭总户数的10%比例(不含低保家庭)划定,具体人均收入标准要根据民政部门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界定标准为:无房户、危房户、简易住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家庭,其中危房鉴定以建设部危房鉴定标准(JGJ125-99)为标准达到C、D级标准的住房;简易住房是指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的、达不到抗震要求的住房。

各县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人均收入水平、人均住房水平、住房价格水平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明确界定城市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当中住房困难户的标准。对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执行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及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积极开展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由县市人民政府对界定后的城市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户数、人数等基本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控制在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实行实物配租的,租金以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费用核定。

1.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根据每平方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2.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由政府全额补贴。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比例应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5%.市场平均租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其他急需救助家庭以及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

4.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审查保障对象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并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县市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配建比例原则上为住宅小区总套数的5%左右,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州财政每年将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东三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三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财政困难的县市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五是廉租房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规范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目标。2009年底前,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应不低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总户数的70%:“十一五”期末,各县市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基本解决。

(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建设部门受理并会同民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保障对象,县市人民政府要与其签订购买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已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解危解困住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产生活、交通便利等综合条件,减少居住成本。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十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内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确保设施配套、功能完善。

(十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对集资建房工作国家已做出明确规定,自治州集资建房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文件执行。除国有企业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允许在其自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外,其它一律不得借集资建房名义,重复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扩大住房建设面积标准,不得变相搞房地产经营活动。

四、加大国有企业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十五)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明确保障对象和实施目标,解危解困保障对象为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中经济困难、住房困难的“双困户”职工家庭(含经济困难职工家庭中的危房户)。总体实施要求:1.国有困难企业相对较少、企业职工住房解决比较好的县市,要加快解危解困工程建设步伐,在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符合解危解困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国有困难企业相对集中、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县市,要加大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建设力度,在“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符合解危解困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十六)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满足城市居民最为迫切的居住需要为核心,充分考虑当地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等因素,结合“城镇居民进小区”工作,科学合理确定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计划,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旧住宅区环境整洁、房屋居住安全、设施配套完善、管理有效的目标。

五、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七)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优先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求加快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工作,优先提供。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凡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要加快审批进度,保证供地计划落实。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制。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行政绩目标责任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保障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考核目标责任制,与县市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住房保障目标完成情况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和建档工作;要充分发挥居委会、社区的作用,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逐户调查建档,调查建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安排。要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中,并向社会公布。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要求各县市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从严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今年年底前,阜康市要完成城市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其他县市也要积极做好清查摸底工作,建立起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档案,出台各项政策办法,为明年全面启动保障性住房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十)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的各项前期工作。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所在县市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制定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完成审批手续,并已正式开工;三是按照年度计划,地方资金已落实。

(二十一)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管理和实施机构。为切实加强对自治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了自治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州住房保障工作。各县市也要按照高效率运作、高水平管理、高素质人员的要求,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做到机构落实、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二十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全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各县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其它相关部门的责任,尽快完善本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政策措施,编制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建设部门要会同其他各有关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建档工作。财政部门要将住房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认真加以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普通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发改委要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审核廉租住房项目申报工作,做好建设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城市规划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要求,2007年底前做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具体实施中,要优先安排规划审查,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区域建设保障性住房。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为合理确定保障范围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保障到位。

(二十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各县市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精神,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认真落实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各级政府要对区域内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并安排资金做到届时完全回购,确保住房供给。承担保障性住房的房产企业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今后,对不满足保障性住房的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规划建设。要继续加大市场监督力度,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住房价格的监督,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具体实施办法和方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